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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在山的终审判决书
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
行政附带行政赔偿裁定书
(2004)淮行终字044号
(2004)淮行赔终字第006号
上诉人(原审原告)丁在山,男,1972年出生,汉族,农民,文盲,住宿爱溪县韩村镇大李村。
委托代理人牛忠立,淮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濉溪县韩村镇人民政府
法定代表人高峰,镇长。委托代理人张峰,含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。
上诉人丁在山诉濉溪县韩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附带行政赔偿一案,不服濉溪县人民法院(2004)濉行初字第042号、濉行赔初字第006号行政裁定,向本院提起诉讼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审理了本案。
原审原告的诉讼理由和请求是:其残疾等级为一级,按国家规定应免交农业税及耕种费用,但是2000年元月被告强行到原告加拉走彩电一台、双铧犁一架、原告付了300元才要回被扣物品。要求被告返还征收原告的农业费税。
本院认为,被上诉人濉溪县韩村镇人民政府否认对丁在山实施了征收税费行为。上诉人提供的证明一份及收据二张不能证明镇政府2000年元月对其实施了强制征收农业税费行政行为。原审裁定据此驳回原审原告丁在山的起诉并无不妥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六十一条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驳回上诉,维持原裁定。
本案诉讼费50元,由上诉人丁在山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审判长 张晓侠
审判员 郑慧
代理审判员 高丽
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
书记员 朱晓瑜
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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